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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3号
2018-07-20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芜湖县国家税务局、芜湖县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芜湖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 原芜湖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 原芜湖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nhui.china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

五、 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芜湖县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芜湖县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 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 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 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芜湖南路延伸段(原芜湖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41100。原芜湖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环城南路40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环城南路办公区,邮编2411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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